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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姚俊与周孔昭、周玲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俊,周孔昭,周玲梅,丁国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2307号原告:姚俊,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委托代理人:吴俊,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孔昭,女,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告:周玲梅,女,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丁国勇,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俊与被告周孔昭、周玲梅、丁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俊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周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金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