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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吴江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3刑初10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江,男,1974年1月1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西青区。1990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199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4年5月13日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3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文惠,天津天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江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跃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江及其辩护人王文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日2时许,陈某、傅某、张某等人至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翠金园小区8号楼2门501号吴某家中催收账款,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吴江纠集被告人巴某(已判刑)、“童某”、“上海”等人至翠金园小区门口,持镐把等物将被害人陈某、傅某、张某打伤。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吴江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被告人吴江对公诉机关指的控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吴江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日2时许,陈某、傅某、张某等人至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翠金园小区8号楼2门501号,被告人吴江的弟弟吴某家中催收账款并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吴江纠集巴某(已判决)、“童某”、“上海”(均另案处理)等人至翠金园小区门口,持镐把等物将被害人陈某、傅某、张某打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陈某牙齿冠折、腰椎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其头皮血肿、面部瘢痕、口腔黏膜破损、肢体挫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傅某头面部及肢体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吴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江赔偿了被害人陈某、傅某、张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伙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诊断证明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辨认笔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和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江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聚众斗殴罪并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故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江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依法对吴江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至2020年12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伟轩人民陪审员  季娟华人民陪审员  韩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蓓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