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重庆合众力门窗有限公司与重庆浙佳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合众力门窗有限公司,重庆浙佳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财保24号申请人:重庆合众力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廖和斌,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浙佳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州大道东段17号。法定代表人:朱伯军。2017年1月11日,本院依法作出(2017)渝0153民初3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浙佳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3万元内予以查封。2017年4月21日,申请人重庆合众力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称,因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义务,现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合众力门窗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院印)书 记 员 吴成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