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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庆荣与被执行人王艳萍、郭光宇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庆荣,王艳萍,郭光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黄庆荣,女,1962年5月27日出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王艳萍,女,1968年6月25日出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郭光宇,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庆荣与被执行人王艳萍、郭光宇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782执恢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大志审判员  卜义利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