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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执异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牛国增与王贵友、王淑兰等合同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国增,王贵友,王淑兰,关家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异62号申请人牛国增(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申请人王贵友(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申请人王淑兰,女,195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被执行人关家涛,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国增、王贵友与被执行人关家涛合同诈骗罪一案中,申请人牛国增、王贵友于执行过程中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追加被申请人王淑兰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牛国增、王贵友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牛国增、王贵友在异议审查期间向法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牛国增、王贵友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祁美楠审判员赵博审判员来宾二О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赵彤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