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30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司佳瓒与孟繁航、杨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佳瓒,孟繁航,杨卓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初30290号原告:司佳瓒,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孟繁航,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杨卓萍,女,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宏港物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司佳瓒与被告孟繁航、杨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佳瓒、被告杨卓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繁航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司佳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二、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司佳瓒与被告孟繁航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1月15日,被告孟繁航因买车向原告借款55000元。2016年11月17日,被告孟繁航又因买房向原告借款35000元。2016年11月18日起,被告孟繁航开始躲避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现向法院起诉。被告孟繁航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杨卓萍辩称,被告孟繁航现已找不到人,在孟繁航出事以前曾经找其他人大量借款,但被告杨卓萍不知孟繁航曾向原告司佳瓒借款的事情,而且被告孟繁航的钱也没有用在家中,故被告杨卓萍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原告司佳瓒与被告孟繁航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1月13日,被告孟繁航因买车向原告借款70000元,在偿还了15000元后,双方于2016年11月15日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孟繁航向原告借款550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还清。2016年11月17日被告孟繁航因买房向原告借款35000元,双方于当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孟繁航向原告借款35000元,于2016年12月17日还清。上述借款原告均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原、被告之间的欠条、银行流水,以上证据足以证实原告司佳瓒曾陆续向被告孟繁航出借90000元。原告司佳瓒与被告孟繁航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卓萍与被告孟繁航系夫妻关系,原告司佳瓒向被告孟繁航借款时,二被告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杨卓萍主张孟繁航的借款其本人不清楚,该笔款项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故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但被告杨卓萍未能就此主张进行举证,原告司佳瓒借与被告孟繁航的90000元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向原告司佳瓒偿还欠款90000元。被告孟繁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90000元的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繁航、杨卓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司佳瓒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孟繁航、杨卓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司佳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岩代理审判员 崔忻亭人民陪审员 胡乃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鹏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4.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5.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6.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