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与龚道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龚道全,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851号原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南庄路。法定代表人:王章钊,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继承,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7608126612,土家族,住张家界永定区温塘镇镇直一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启平,女,1975年8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7508220329,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沿河街153号,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龚道全,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6208154417,土家族,农民,住张家界永定区沙堤乡郝坪村银花坪组。第三人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区治大院。法定代表人童吉春,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国市土资源局与被告龚道全、第三人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国市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需要自行协调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龚道全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国市土资源局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负担。审 判 员 孙志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任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