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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某、李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34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回族,1977年6月29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李某(李洪涛),男,汉族,1980年6月18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684执34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道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