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吕春梅,李治芹,郭文华,郭文双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春梅,郭文双,郭文华,李治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119号原告吕春梅,现住榆树市。被告郭文双,现住榆树市。被告郭文华,现住榆树市。被告李治芹,现住榆树市。原告吕春梅诉被告郭文双、郭文华、李治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晓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莫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