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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吕春梅,李治芹,郭文华,郭文双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春梅,郭文双,郭文华,李治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119号原告吕春梅,现住榆树市。被告郭文双,现住榆树市。被告郭文华,现住榆树市。被告李治芹,现住榆树市。原告吕春梅诉被告郭文双、郭文华、李治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晓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莫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