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8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广西乐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归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乐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归凤,牙述会,广西乐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归凤,牙述会,广西乐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归凤,牙述会,广西乐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归凤,牙述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8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乐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乐业县同乐镇三乐街兴乐社区007号。法定代表人雷万刚,董事长。被执行人莫归凤,女,1979年10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乐业县。被执行人牙述会,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乐业县。关于广西乐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莫归凤、牙述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028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莫归凤、牙述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共同连带向广西乐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700元),申请执行人广西乐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牙述会名下莫归凤共有的位于乐业县农贸市场小区4-2-502号的(房产证号为:房权证2009字第××号)房产1宗已因本案贷款设定了抵押登记。又于2017年3月2日被本院依法查封;在移送拍卖前被执行人要求变卖,2017年4月19日与买受人岑国业、岑国恒二人协商变卖成功并把房款交到法院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原牙述会与莫归凤共有的位于乐业县农贸市场小区4-2-502号的(房产证号为:房权证2009字第××号)房产所有权及相关权益归买受人岑国业、岑国恒二人共有。以上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1买受人岑国业、岑国恒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庆祯审判员 刘序飞审判员 田应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文帆黄文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