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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民初6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文魁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6847号原告:张文魁,男,1957年8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存生,江苏珠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世纪大道金融城3号楼805室。原告张文魁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张文魁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魁撤诉。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张文魁负担。审 判 长  辅绍贵审 判 员  许官林代理审判员  刘冰清、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邵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