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执字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山天明房地产有限公司、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天明房地产有限公司,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字414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天明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秀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兴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唐山天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2016)冀民终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采取各种强制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执行员  帅廷艾执行员  何 伟执行员  屈 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宗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