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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39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土家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311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15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谷广场“快来网吧”4号包房24号机处,趁失主李某睡觉之机,将李某放在电脑键盘上的1部价值2709元的苹果手机盗走。2017年2月22日,陈某被民警捉获。被盗苹果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李某。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