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3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聂曲涛与刘磊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曲涛,刘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3民初222号原告:聂曲涛,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峡江县。被告:刘磊,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峡江县。原告聂曲涛与被告刘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聂曲涛于2017年4月21日以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曲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计278元,由原告聂曲涛负担。审判员 胡世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