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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3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聂曲涛与刘磊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曲涛,刘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3民初222号原告:聂曲涛,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峡江县。被告:刘磊,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峡江县。原告聂曲涛与被告刘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聂曲涛于2017年4月21日以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曲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计278元,由原告聂曲涛负担。审判员  胡世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