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1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树林与被执行人杨立群、王素芹、沈正年、孙清山、兰晶、张印喜、王朝连、沈冬年、杨立江、杨立满、郑安玉、齐长青、李振祥、潘再英、于水生、于水洞、于水龙、于水玲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树林,杨立群,王素芹,沈正年,孙清山,兰晶,张印喜,王朝连,沈冬年,杨立江,杨立满,郑安玉,齐长青,李振祥,潘再英,于水生,于水洞,于水龙,于永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周树林,男,1958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大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龙,盘锦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立群,男,1953年4月3日出生,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章,盘锦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素芹,女,1962年8月2日出生,住双台子区。被执行人:沈正年,男,1963年1月5日出生,住大洼区二界沟镇。被执行人:孙清山,男,58岁,住大洼区二界沟镇。被执行人:兰晶,女,1959年2月16日出生,住兴隆台区。被执行人:张印喜,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住大洼区荣兴镇。被执行人:王朝连,男,47岁,住大洼区二界沟镇。被执行人:沈冬年,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洼区二界沟镇。被执行人:杨立江,男,49岁,住大洼区二界沟镇。被执行人:杨立满,男,42岁,住大洼区二界沟镇。被执行人:郑安玉,男,1949年8月18日出生,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齐长青,男,1952年12月18日出生,住大洼区。被执行人:李振祥,男,1956年5月20日出去,住大洼区二界沟镇。被执行人:潘再英,女,67岁,住山东省文登市界石镇。被执行人:于水生,男,49岁,住山东省文登市界石镇。被执行人:于水洞,男,47岁,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于水龙,男,47岁,住辽河油田钻工村。被执行人:于永玲,女,1961年1月7日出生,住盘锦市钻井一公司家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树林与被执行人杨立群、王素芹、沈正年、孙清山、兰晶、张印喜、王朝连、沈冬年、杨立江、杨立满、郑安玉、齐长青、李振祥、潘再英、于水生、于水洞、于水龙、于水玲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振祥(22645.27元)、兰晶(38123.62元)、郑安玉(98996.13元)、沈冬年(51165.09元)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强制扣划执行案款合计210930.11元。并已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至此,(2000)盘中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合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2000)盘中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费 旭审判员 杨俊阁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