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刑更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郭方泉犯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方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刑更14号罪犯郭方泉,男,199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西昌市,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雅安监狱服刑。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石棉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方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未上诉。执行机关雅安监狱报请本院减刑,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郭方泉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郭方泉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方泉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已缴纳罚金。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方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思想、文化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方泉减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冰梅审 判 员 刘锡阳人民陪审员 周跃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