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4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养平与张军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养平,张军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4618号原告李养平,宁县。被告张军辉,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养平与被告张军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养平以暂不诉为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养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李养平25元,由李养平负担25元。审 判 长 何军红人民陪审员 刘建琪人民陪审员 沈彦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耿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