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3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何某1、李某与何某2、何某3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1,李某,何某2,何某3,何某4,何某5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3790号原告:何某1,男,194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县。原告:李某,女,194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县。被告:何某2,女,44岁,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县。被告:何某3,女,43岁,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县。被告:何某4,女,42岁,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县。被告:何某5,女,40岁,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县。原告何某1、李某诉被告何某2、何某3、何某4、何某5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何某1、李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1、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1、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何某1、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