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民初324、326、327、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勇波、王红霞与被告成都津汇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种君,谭秀玲,成都津汇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C}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32民初324、326、327、328号 原告易种君、谭秀玲等8人(详见附表一)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曦 附表一 案号 原告及身份信息 (2017)川0132民初324号 易种君 谭秀玲 (2017)川0132民初326号 张勇波 王红霞 (2017)川0132民初327号 李秋林 王小玉 (2017)川0132民初328号 张福洪 郭加蓉 被告:成都津汇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秋。 原告易种君、谭秀玲等与被告成都津汇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4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易种君、谭秀玲等8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伟、王曦,被告成都津汇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艳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易种君、谭秀玲等8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5月3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三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二);2、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附表二 案号 原告 房屋 地址 约定交房时 间 实际交房 时 间 购房款 主张金额 (2017)川0132民初324号 易种君 谭秀玲 XX幢X单元X层X号 2015.5.31 未交房 383853元 支付逾期交房 违约金:66970.422元 (2017)川0132民初326号 张勇波 王红霞 XX幢X单元X层X号 2015.5.31 未交房 435393元 支付逾期交房 违约金:75758.382元 (2017)川0132民初327号 王小玉 李秋林 X幢X单元X层X号 2015.5.31 未交房 414478元 支付逾期交房 违约金:72199.172元 (2017)川0132民初328号 郭加蓉 张福洪 XX幢X单元X层X号 2015.5.31 未交房 454547元 支付逾期交房 违约金:79091.178元 被告成都津汇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未交房是事实,逾期交房也是事实,但案涉房屋现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合格,房屋消防设施尚未验收不具备交房条件无法交房。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认为过高并且应在交房后再支付。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易种君、谭秀玲等8原告分别于2013年、2014年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8原告分别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位于新津县XX社区二组的“XXXX”楼盘的房屋(房屋地址详见附表二),8原告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第十条约定,被告应当在2015年5月31日之前向原告交付房屋,但是由于被告方面原因,房屋周围配套设施一直没有完成,案涉房屋所在的楼盘整体工程至今尚未完成竣工验收,房屋至今未交付原告。 庭审中经本院释明,8原告明确表示其主张继续履行合同。 以上事实,有8原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款支付票据、XXXX二期交房进度承诺书,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真实、有效,被告在约定交房期限未履行交房义务的事实存在。但该楼盘现尚未竣工验收合格,至今交房条件尚未成就。在因被告原因致使交房条件不成就的情形下,原告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经本院释明,8名原告均明确表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第十二条中约定“……,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表明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要以房屋交付或交房条件成就为基础。故原告现主张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在房屋交付条件尚不成就的情形下无法支持。但待交房条件成就后,原告可以另行主张。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易种君、谭秀玲、张勇波、王红霞、王小玉、李秋林、郭加蓉、张福洪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分担详见附表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至十五日内,向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滕 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丽萍 附表三 案号 原告 诉讼费 预交情况(元) 诉讼费分担 原告 被告 原告 被告 (2017)川0132民初324号 易种君 谭秀玲 737元 0元 737元 0元 (2017)川0132民初326号 张勇波 王红霞 847元 0元 847元 0元 (2017)川0132民初327号 王小玉 李秋林 803元 0元 803元 0元 (2017)川0132民初328号 郭加蓉 张福洪 889元 0元 889元 0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