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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2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程永芬、张靖瑞与被告贵州安顺市华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永芬,张靖瑞,贵州安顺市华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968号原告:程永芬,女,196年9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原告:张靖瑞,男,2013年12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法定代理人:肖浪,男,1984年11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系张靖瑞的父亲。被告:贵州安顺市华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秀区塔山西路交叉口(原华西车站内)。法定代表人:刘文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住所在:安顺市西秀区中华东路顺城一号二栋3单元一号商铺。负责人:王峰,被告公司经理。原告程永芬、张靖瑞与被告贵州安顺市华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法官徐侨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永芬、张靖瑞以和被告贵州安顺市华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永芬、张靖瑞于2017年4月21日以和被告贵州安顺市华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永芬、张靖瑞对被告贵州安顺市华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程永芬、张靖瑞负担。审判员 徐  侨  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雅洁(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