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5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兴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中联投资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兴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联投资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5058号原告:连云港兴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魏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礼信,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中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海路117号。法定代表人:金培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标,江苏新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迪,江苏新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镇朝阳东街1-3号。法定代表人:刘尚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随来,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莉,该公司职员。原告连云港兴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中联投资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兴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兴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连云港兴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玖铭人民陪审员 刘 莹人民陪审员 汪素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