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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10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洪英、张何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英,张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0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洪英,女,1956年2月6日出生,住邢台市。被执行人张何明,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03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双限一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503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判决书或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杨硕欣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