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牟义升、牟晓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牟义升,牟晓宇,李金龙,王雪,河北万宏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1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牟义升,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吴桥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牟晓宇,男,1992年5月29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吴桥县。委托代理人牟义升,男,系上诉人牟晓宇的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龙,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吴桥县。委托代理人郑永峰,山东正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雪,女,1992年10月21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吴桥县。原审第三人河北万宏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桥县嘉陵江路南侧新华商住楼。原审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吴桥支行,住所地吴桥县桑园镇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8109651050D。负责人杨近冬,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红新,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彦彬,该行客户部经理。上诉人牟晓宇、牟义升因与被上诉人李金龙、王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8民初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牟晓宇、牟义升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牟晓宇、牟义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牟晓宇、牟义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牟晓宇、牟义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位海珍审判员 常秀良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鑫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