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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艳华与被申请人张敏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艳华,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财保25号申请人:刘艳华,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申请人:张敏,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申请人刘艳华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敏所有的车牌号为黑X号本田牌小型越野车的车籍档案进行查封。申请人刘艳华以其所有的开户行为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账号为X号中的存款15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艳华提交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敏所有的车牌号为黑X号本田牌小型越野车的车籍档案。期限为二年;二、冻结申请人刘艳华提供担保的开户名为刘艳华、开户行为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账号为X号中的存款15万元。期限为一年;上述财产在保全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允许办理转让、抵押、买卖、互易等转移上述财产的相关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桂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