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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执4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子敬与被执行人丁鸿羽、丁秀群、泉州市森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子敬,丁鸿羽,丁秀群,泉州市森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42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子敬,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50,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曾杰聪,福建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鸿羽,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14,回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丁秀群,女,1976年7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42,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泉州市森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雅真,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苏子敬与被执行人丁鸿羽、丁秀群、泉州市森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7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鸿羽、丁秀群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苏子敬借款5448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执行人泉州市森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依法多次向银行、国土资源局、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等查询被执行人丁鸿羽、丁秀群、泉州市森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线索,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2月24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曾杰聪到庭表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案外自行协商当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施金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辉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