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祥保、李永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祥保,李永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668号申请执行人:刘祥保,住贺州市。被执行人:李永信,住贺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祥保申请李永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7)桂1102民初37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102民初3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代理审判员 何 祁代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容 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