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3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小合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3492号原告张小合,男,汉族,1976年4月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修武县,联系。委托代理人裴英伟,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3166332M,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6楼。负责人邓俊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乾伟,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合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合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