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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县法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志高;文艳;文铁安;钟晓强;赵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志高,文艳,文铁安,钟晓强,赵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字第509号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蔡本文,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曾钢,男,1983年10月29日生,汉族,株洲县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号***室。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83********。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应慎维,男,1986年1月20日,汉族,株洲县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湖南省株洲县堂市乡湖塘村宋家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86********。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文志高,男,1977年9月21日生,汉族,株洲县人,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县王十万乡米斗村罗家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77********。被告文艳,女,1980年10月8日生,汉族,株洲县人,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县王十万乡米斗村罗家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80********。被告文铁安,男,1954年5月17日生,汉族,株洲县人,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县堂市乡金华村左家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54********。被告文艳、文铁安共同委托代理人文志高,男,1977年9月21日生,汉族,株洲县人,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县王十万乡米斗村罗家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77********。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文志高系被告文艳之夫,文铁安之女婿。被告钟晓强,男,1979年12月20日生,汉族,株洲县人,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团山村狮神庙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02197********。被告赵艳华,女,1976年1月4日生,汉族,株洲县人,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团山村狮神庙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76********。委托代理人钟晓强,男,汉族,1979年12月20日生,株洲县人,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团山村狮神庙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02197********。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系被告赵艳华之夫。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文志高、文艳、文铁安、钟晓强、赵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株县法执字第5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晓洪审判员  孙建文审判员  文汉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文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