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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西环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西环营销服务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858号原告: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定曲路(芦庄子)法定代表人:杨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观敬,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西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槐北路46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西环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计663元,由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少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