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3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祁业海、李艳等与李世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业海,李艳,李世祥,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157号原告:祁业海,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李艳,女,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李世祥,男,52岁,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李玲,女,52岁,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祁业海、李艳与被告李世祥、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祁业海、李艳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业海、李艳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业海、李艳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祁业海、李艳负担。审判长 王宝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