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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祝怡胜与夏长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城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怡胜,夏长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城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887号原告:祝怡胜,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金,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长红,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城营业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万家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公司经理。原告祝怡胜与被告夏长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城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9日立案。原告祝怡胜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怡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怡胜负担。审判员  曹拥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纪江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