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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3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建峰与王进传、陶敏江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峰,王进传,陶敏江,张振祥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492号原告:周建峰,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王进传,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陶敏江,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张振祥,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周建峰与被告王进传、陶敏江、张振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周建峰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建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建峰负担。审判员  刘丽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佳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