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3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建峰与王进传、陶敏江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峰,王进传,陶敏江,张振祥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492号原告:周建峰,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王进传,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陶敏江,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张振祥,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周建峰与被告王进传、陶敏江、张振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周建峰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建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建峰负担。审判员 刘丽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佳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