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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闫振波、任海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振波,任海洋,吕良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401号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新昌路33号。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执行人闫振波。被执行人任海洋。被执行人吕良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振波、任海洋、吕良升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本金17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葛春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