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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秀全与吴庆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全,吴庆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84民初639号原告:李秀全,男,195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雷河发展区。被告:吴庆章,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原告李秀全与被告吴庆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秀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庆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秀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及利息3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我与被告系亲戚关系,2013年6月9日,其对我说家庭困难向我借款5000元,口头承诺只用一年的时间就还,到期后经我多次找其索要,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拖延拒还。2016年2月23日我向法院起诉后,被告承诺于2016年12月30日前还清,于是我就撤回了起诉,但到期后被告仍然未还。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李秀全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及2016年2月23日的民事诉状、撤诉裁定书及缴费通知和诉讼费发票复印件,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结合原告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本院依法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3年6月9日,被告吴庆章以家庭困难向原告李秀全借款5000元,口头承诺只用一年的时间就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找其索要,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拖延拒还。2016年2月23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被告承诺于2016年12月30日前还清,于是李秀全就撤回了起诉,但到期后被告仍然未还,从而导致本案的纠纷发生。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因家庭困难向原告李秀全借款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吴庆章应予偿还。因借条上并未注明利息,困此原告主张的利息只能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对于原告李秀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吴庆章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被告吴庆章欠原告李秀全借款5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2月24日起按年息6%的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吴庆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学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