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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罪犯廖奔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奔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刑更3号罪犯廖奔,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乡市人。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湘法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潭中刑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5月1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紫林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指派唐中华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代表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廖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在监区从事插针锡检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38.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廖奔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该犯服刑前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表示同意接收廖奔实行社区矫正,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请对罪犯廖奔假释亦无异议。上述事实,有社区矫正意见书、检察意见书证明。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检察机关对其假释亦无异议,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奔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江云审 判 员  吕伟文审 判 员  廉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汪亮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