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3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田昭伟与王加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昭伟,王加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359号之一原告:田昭伟,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桓台县。被告:王加生,男,196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田昭伟诉被告王加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徐 雪代理审判员 刘 刚人民陪审员 吴光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房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