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人的、贺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的,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226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贺某某,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新场乡双石桥村十四组1号。2014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6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6年11月因盗窃被平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2月因盗窃被平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判决结果一、被告人贺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锯条六个,依法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贺某某退赔赃物折款人民币1425元,分别发还给陈某某214元、王某某290元、孙某某272元、代某某213元、战某某132元、赵某某3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美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文雪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3日以平检公刑诉[2017]210号起诉书指控,1、2016年11月底的一天夜晚,被告人贺某某到平度市汽车站处陈某某经营的小吃店,将小吃店挂锁锯断,盗走小吃店内口福牌调和油一桶、猪后肘肉1斤、熟豆腐干6斤、鸡蛋10斤、面条6斤、铁锅1个、打火机20只,共计价值人民币214元。2、2016年12月3日夜晚,被告人贺某某到平度市汽车站处王某某经营的小吃店,将小吃店挂锁锯断,盗走小吃店内液化气罐1个、液化气灶1个、铁质炒锅一个,共计价值人民币290元。3、2016年12月5日夜晚,被告人贺某某到平度市汽车站处孙某某经营的“大田羊肉馆”内,盗走小吃店内水饺3斤、土豆粉条2斤、猪排骨3斤,共计价值人民币94元。4、2016年12月16日夜晚,被告人贺某某到平度市汽车站处代某某经营的小吃店,将小吃店门挂锁锯断,盗走小吃店内大米10斤、饺子4斤、馄饨4斤、调和油1桶、鸡蛋4斤、羊肉卷1斤,共计价值人民币182元。5、2016年12月26日夜晚,被告人贺某某到平度市汽车站处战某某经营的小吃店内,将小吃店挂锁锯断,盗走小吃店内熟米饭8斤、排骨5斤、鸡蛋5斤,共计价值人民币132元。6、2017年1月15日夜晚,被告人贺某某到平度市汽车站处孙某某经营的小吃店内,将小吃店锁鼻撬断,盗走小吃店内花生油1桶、水饺8斤、粉红色暖瓶1把,共计价值人民币178元。7、2017年1月16日夜晚,被告人贺某某到平度市汽车站处代某某经营的小吃店内,将小吃店挂锁锯断,盗走小吃店内朝天椒2斤、熟米饭5斤,共计价值人民币31元。8、2017年1月16日夜晚,被告人贺某某到平度市汽车站赵某某经营的小吃店内,将小吃店锁鼻撬断,盗走小吃店内包子10屉、笼屉6个、音响1个、面粉1袋、饮料8瓶,共计价值人民币304元。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贺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贺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