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泸州吉翔物流有限公司纳溪分公司与被告罗孝帮、赵录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吉翔物流有限公司纳溪分公司,罗孝帮,赵录强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895号原告:泸州吉翔物流有限公司纳溪分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表人:李广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罗孝帮,男,生于1981年11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赵录强,男,生于1978年7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泸州吉翔物流有限公司纳溪分公司与被告罗孝帮、赵录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泸州吉翔物流有限公司纳溪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泸州吉翔物流有限公司纳溪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光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