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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3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黄岐支行与欧强、罗木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黄岐支行,欧强,罗木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3700号一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黄岐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岐西路70号,组织机构代码98005595-4。负责人:曾美仪。委托代理人:都平,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健宇,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强,男,汉族,1975年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罗木英,女,汉族,1982年8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黄岐支行诉被告欧强、罗木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欧强向原告清偿爱家分期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手续费共计486726.48元(暂计至2017年1月6日,其中本金405000元,利息2027.58元,滞纳金7704.31元,手续费71994.59元),从2017年1月7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2.被告罗木英对被告欧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欧强于2015年12月21日签订了《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编号:JGDPJA20150025号)及附件,约定:原告同意向被告欧强授予分期授信额度450000元,用于装修建材,有效期为60个月,自本协议生效日起算。分期期限为60期(一个月为一期),手续费18%,为81000元,手续费实际履行中是分期扣收,如因被告欧强的原因造成额度有效期缩短,分期业务提前结算、发生退货等基础交易项下争议等情形的,手续费不予以退还。被告欧强采用的是按月等额还本模式,分期付款本金采用月均等额、取整入账、免息还款方式。被告欧强如全数清偿当期所有欠款,免收被告非现金交易的透支利息,如果被告欧强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清偿所提额度账户当期所有欠款或现金交易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被告欧强应按照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支付利息和滞纳金。同时本合同项下信用卡账户逾期60天后,原告有权将该账户下未结清的分期付款交易的金额一次性计入账户。被告欧强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还本付息,如被告欧强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信用卡债务(包括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所有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款项),违反协议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原告有权将被告欧强信用卡已办理的分期付款提前结清,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含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解除本合同,分期还款本金、手续费、利息等所有费用履行担保责任,要求被告欧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原告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协议向被告欧强发放了贷款额度,但被告欧强在履行贷款协议过程中违反了协议约定,逾期不偿还贷款本息。经查,被告罗木英与被告欧强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上述债务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罗木英对被告欧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欧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欧强清偿所有欠款并收取相应的利息和滞纳金,同时被告罗木英对被告欧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视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解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认定原告所述事实属实。并查明,截止2016年12月31日,被告欧强尚欠滞纳金为5206.65元。本院认为,本案《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依约履行了放贷义务,享有按时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收益的权利。借款合同已明确约定银行收取客户贷款利息、滞纳金、分期手续费等费用的情形,被告欧强在申请办理分期时也表示愿意受原告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束。现被告欧强领取原告的信用卡并透支消费后未按约定的时间及数额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依照领用合约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息及计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本院予以支持。因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因此,对原告主张的2017年1月1日之后的滞纳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罗木英与被告欧强系夫妻关系,被告欧强的上述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欧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JGDPJA20150025号《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借款协议》项下暂计至2017年1月6日的贷款本金405000元、利息2027.58元、手续费71994.59元,计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5206.65元,及以本金从2017年1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黄岐支行;二、被告罗木英对被告欧强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0.45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经原告同意,两被告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直接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婉慧一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一一一法官助理凌其辉一一书记员李嘉濠一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