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与宣树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宣树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3民初1333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路六安市理会门窗有限公司综合楼一、四层。组织机构代码67586906-2。负责人:陈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时浩,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晓波,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树霞,女,1983年5月27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宣树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时浩、孔晓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宣树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宣树霞赔偿原告交强险垫付款损失11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3日5时许,被告宣树霞无证驾驶皖N×××××号轻型普通货车,沿X00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交叉口处,与沿大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转弯的解启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碰,造成解启后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经舒城县交通交警大队认定,宣树霞与解启后负同等责任。后受害人亲属以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为由将本公司及宣树霞起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案经你院审理,判令本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亲属111000元。判决生效后本公司依据你院判决书向受害人亲属支付了该111000元。根据国务院交强险条例等的规定,被告宣树霞无证驾驶,本公司享有向被告宣树霞追偿垫付款的权利。被告宣树霞未有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3日5时许,被告宣树霞无证驾驶皖N×××××号轻型普通货车,沿X00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交叉口处,与沿大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转弯的解启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碰,造成解启后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经舒城县交通交警大队认定,宣树霞与解启后负事故同等责任。后受害人解正保、解正凤以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为由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及宣树霞起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案经本院审理,判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解正保、解正凤111000元。判决生效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依据本院判决向解正保、解正凤支付了该111000元。本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有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再根据国务院交强险条例等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赔偿费用的,保险公司有向侵权责任人追偿的权利。故本案原告以被告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使得原告保险公司垫付了赔偿款,该垫付的赔偿款被告应予以支付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参照《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并依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宣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向解正保、解正凤垫付的赔偿款1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附,户名:舒城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开户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20000059117110300000018)。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0元,由被告宣树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义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1、《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2、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