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2467号原告刘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委托代理人刘甲,男,汉族,住靖边县,系原告刘某父亲。被告贺某,女,汉族,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 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树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