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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民终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与杜明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杜明忠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民终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145737265Q,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法定代表人:林天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献禺,阿克苏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明忠,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小波,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明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103民初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103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熊 芳审判员 琚红彬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鑫铃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