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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58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昌群、何晓红、黄昌海、甘学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昌群,何晓红,黄昌海,甘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58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组织机构代码73001268-7。法定代表人:潘耀,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昌群,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何晓红,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昌海,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甘学华,女,1976年4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昌群、何晓红、黄昌海、甘学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202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昌海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运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