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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胡天龙诉被告宋桂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天龙,宋桂发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1441号原告胡天龙,男,1980年12月12日生,汉族,工人,住建平县红山街道。委托代理人刘岩,男,1973年9月10日生,汉族,建平县司法局榆树林子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建平县红山街道。被告宋桂发,男,1968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小塘镇。委托代理人王国威,男,1972年3月30日生,汉族,建平县司法局万寿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天龙诉被告宋桂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胡天龙负担。审判员  曹国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文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