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胡天龙诉被告宋桂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天龙,宋桂发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1441号原告胡天龙,男,1980年12月12日生,汉族,工人,住建平县红山街道。委托代理人刘岩,男,1973年9月10日生,汉族,建平县司法局榆树林子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建平县红山街道。被告宋桂发,男,1968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小塘镇。委托代理人王国威,男,1972年3月30日生,汉族,建平县司法局万寿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天龙诉被告宋桂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胡天龙负担。审判员 曹国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文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