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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7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靳安康与被执行人赵青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安康,赵青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7执313号申请执行人靳安康,男,1959年1月29日生,汉族,现住垣曲县。被执行人赵青儒,男,1959年1月29日生,汉族,现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安康与被执行人赵青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青儒主动履行7000元之后,剩余3880.5元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赵青儒无可供财产执行且下落不明,执行人员已穷尽法律措施,申请人靳安康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和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民终2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王发晴审判员  郭 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