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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阎淑芬申请执行周长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淑芬,周长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45号申请执行人阎淑芬,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周长君,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阎淑芬申请执行周长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1民初3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并交纳了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30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雪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再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