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明亮与赵云雄人格权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亮,赵云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263号申请人赵明亮,男,1959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赵云雄,男,1986年5月26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赵明亮申请执行赵云雄人格权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明亮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赵云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赵明亮赔偿款9404.8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80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赵明亮履行案款9484.80元,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吉审判员 孙居亮审判员 李龙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郎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