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郑竹雨与王文欢、王会国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竹雨,王文欢,王会国,王涛,王文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026民初999号 原告:郑竹雨,女,201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学生,住甘肃省宁县中村镇刘家村二组108号。 法定代理人:王莉莉,女,1989年11月26日出生甘肃省宁县中村镇刘家村二组108号。 被告:王文欢,男,200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学生,住甘肃省宁县中村镇俭底村二组144号。 法定代理人:王会国(曾用名,王新科),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学生,住甘肃省宁县中村镇俭底村二组144号。 被告:王会国(曾用名,王新科),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学生,住甘肃省宁县中村镇俭底村二组144号。 被告:王涛,男,200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学生,住甘肃省宁县和盛镇北大街12号。 法定代理人:王文辉,男,1965年5月20日,汉族,甘肃省宁县人,教师,住甘肃省宁县和盛镇北大街9号。 被告:王文辉,男,1965年5月20日,汉族,甘肃省��县人,教师,住甘肃省宁县和盛镇北大街9号。 原告郑竹雨与被告王欢、王新科、王涛、王文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郑竹雨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竹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竹雨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郑竹雨负担。 审 判 员 方满满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文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