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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郑竹雨与王文欢、王会国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竹雨,王文欢,王会国,王涛,王文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026民初999号 原告:郑竹雨,女,201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学生,住甘肃省宁县中村镇刘家村二组108号。 法定代理人:王莉莉,女,1989年11月26日出生甘肃省宁县中村镇刘家村二组108号。 被告:王文欢,男,200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学生,住甘肃省宁县中村镇俭底村二组144号。 法定代理人:王会国(曾用名,王新科),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学生,住甘肃省宁县中村镇俭底村二组144号。 被告:王会国(曾用名,王新科),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学生,住甘肃省宁县中村镇俭底村二组144号。 被告:王涛,男,200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学生,住甘肃省宁县和盛镇北大街12号。 法定代理人:王文辉,男,1965年5月20日,汉族,甘肃省宁县人,教师,住甘肃省宁县和盛镇北大街9号。 被告:王文辉,男,1965年5月20日,汉族,甘肃省��县人,教师,住甘肃省宁县和盛镇北大街9号。 原告郑竹雨与被告王欢、王新科、王涛、王文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郑竹雨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竹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竹雨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郑竹雨负担。 审 判 员 方满满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文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