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2002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资阳市雁江区环境保护局与马德和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资阳市雁江区环境保护局,马德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2002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和平路南段15号。法定代表人曾勇,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钟元超,系资阳市雁江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马德和,男,1967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非诉执行审查申请,请求执行《资阳市雁江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资雁环行处罚字【2016】9号)。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审查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环境保护局撤回审查申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环境保护局撤回非诉执行审查申请。审 判 长  张雅丽审 判 员  马天友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甘 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