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财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洪志鹏与宋竹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志鹏,宋竹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财保139号申请人:洪志鹏,男,汉族,1990年2月24日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代理人:黄黎,重庆兴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宋竹娟,女,汉族,1981年3月24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洪志鹏诉被申请人宋竹娟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宋竹娟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洪志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宋竹娟名下150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上官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小 林[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原告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原告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因为原告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原告自行承担。 更多数据: